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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污水处理条例

来源: 时间:2022-05-06 09:38:27 浏览次数:

加强水生态环境治理是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加强水生态环境治理是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多年来,东莞市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把水生态环境治理摆在全市工作的重要突出位置,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全力以赴推进污水处理设备工程建设和截污控源、源头管控、面源治理等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稳步提升。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城镇排水与工业污水处理条例》(第64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五十条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21号令)第四条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因此,依法申领排水许可证,实施持证排水,保证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要求,使用特定的废水处理设备进行净解,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防治城镇污水污染环境,是每一个排水户的权利,也是每一个排水户的法定义务。各排水户应自觉遵守排水许可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将予全力支持。
      全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其中重点排水户:1.床位2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2.月用水量3000吨以上的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3.屠宰企业污水处理排放;4.有生产性废水处理(不包括仅有冷凝、冷却水的)产生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包含但不限于电镀、化工、纺织洗水、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造纸、制革等)的排水许可证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申报人按相关规定邮寄或携带申请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申请。一般排水户(除上述列明为重点排水户外的排水户)(含建筑施工作业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由属地镇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核发,按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事项要求在各镇街提交资料。